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24〕6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24—2024年)的通知》(国发〔2024〕12 号),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是指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通过 3年对口支援,争取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三条每所城市三级医院应当与 3 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关系。受援医院包括县医院和县中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东部地区的医院在完成本省(直辖市)范围内对口支援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支援西部地区县级医院的任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对口支援工作应当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逐步扩展到省定贫困县和民族自治县(旗)、陆路边境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对其他县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六条对口支援工作应当坚持和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增加受援地区和单位的经济负担。 第七条对口支援工作应当与县级中医院建设、农村中医药人才培育等工作紧密结合,加大对中医专科的扶持,讨论推广中医、民族医适宜诊疗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中的作用.第二章 行政部门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总体规划,协调、部署全国性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口支援工作,对各地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 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对口支援工作,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指导受援医院落实对口支援任务,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