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24〕6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24—2024年)的通知》(国发〔2024〕12 号),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是指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
通过 3年对口支援,争取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三条每所城市三级医院应当与 3 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关系
受援医院包括县医院和县中医院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东部地区的医院在完成本省(直辖市)范围内对口支援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支援西部地区县级医院的任务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对口支援工作应当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重点,逐步扩展到省定贫困县和民族自治县(旗)、陆路边境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对其他县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六条对口支援工作应当坚持和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增加受援地区和单位的经济负担
第七条对口支援工作应当与县级中医院建设、农村中医药人才培育等工作紧密结合,加大对中医专科的扶持,讨论推广中医、民族医适宜诊疗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中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部门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总体规划,协调、部署全国性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口支援工作,对各地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