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电力规划法律规范GB50293—1999第 1 章 总则 第 1
1 条 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3 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4 条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进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进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5 条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6 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 2 章 术语 第 2
1 条 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rs’ load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2 条 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3 条 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4 条 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5 条 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6 条 城市变电所 urb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