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预备技师考核算施措施 来源:人社局 公布时间:-01-11 09:40:55 为贯彻贯彻中发 15 号文献精神,加紧本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为后备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明条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推进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紧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范技师学院管理和做好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工作的告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实行措施,请遵照执行。一、考查对象和范围1、预备技师的考查对象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及经省同意纳入招生计划招收预备技师学制班的学员。2、、经省厅同意,各地已招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开展技师学制教育(不包括 9 月底前未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六年半或四年一贯制技师班学生),毕业时可直接参与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对于按规定通过考核合格的学生,发放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立案。从 10 月开始,除省厅同意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的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可开展直接培养技师试点外,省厅将选择部分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及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经省劳动保障培训部门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有关学校资质条件和有关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鉴定考核方案等进行评估论证后,进行预备技师试点,实行预备技师培养考核制度。二、实行程序和措施1、教学评估。申请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考核的学校,须将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队伍、设备设施及实训条件等材料报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由省厅或委托有条件的市劳动保障局组织技工教育及技能鉴定方面的专家对其教学计划与职业原则相符合程度、设备设施、师资等软硬件条件进行评估,确定与否具有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考核的资质条件,以及专业设置所对应的职业名称,经省厅同意后方可列入预备技师招生计划。学校在招生结束后应将省厅同意的招生计划、省厅同意立案的新生花名册,抄送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立案。开展预备技师培养考核的学校应具有的条件:(1) 具有与所培养、鉴定技师职业相适应的教学培养计划,教学内容应与国家职业原则规定相符合;(2)具有与所培训、鉴定技师职业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条件;(3) 具有与所培训、鉴定技师职业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标的检测仪器;(4)具有与所培训、鉴定技师职业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对于部分已经省厅同意招收预备技师学员的学校,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