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考核奖励制度第一条 为增进技术研发部创新工作开展,奖励职务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为企业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及工艺改善等科技研发所作出奉献,特制定本奖励制度。第二条 为鼓励广大员工积极申请专利,凡申请专利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在受理当年,由单位予以职务发明人一定金额的奖励。(一)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授权当年 12 月 1 日前由专利权人予以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不低于 5000 元奖励;予以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人不低于元奖励,外观专利职务发明人不低于1000 元奖励。(二)在 12 月 1 日之后到次年 1 月 1 日前收到授权登记告知书的,该专利申请视为在下年获得授权,根据前款规定予以奖励。第三条 企业每年设置“发明发明奖”。发明发明奖的奖励对象为已获得授权的并且具有较高发明性和较大实用价值的专利。由技术研发部经理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评出一、二、三等奖。评审成果公告期限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一)发明发明奖设一等奖一名,获奖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 3000 元奖励;设二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元奖励;设三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 1000 元奖励。(二)发明发明奖每年评估一次,同一专利不得反复参与评估。第四条 企业奖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行的,从许可实行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10%作为酬劳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第五条 如一件专利有多位职务发明人,按照专利发明人实际奉献大小分派奖金和酬劳。第六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作为:“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得奖励:(一)为专利知识培训、普及以及专利申请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奉献的人员;(二)为维护企业权益,挽回企业因侵权或专利流失而遭受的损失,做出重大奉献的人员;(三)在引进专利技术或在专利技术的实际应用中处理关键问题,做出突出奉献,获得较大成效的人员;(四)为技术开发提供积极有利条件,并为开发成果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权,以及做出重大奉献的技术管理人员。(五)对既有技术工艺有较大改善,并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的人员。(六)符合本条上述任何一款规定的人员,在每年 11 月 1 日前奖有关事迹简介及推荐材料交办公室,参与优秀专利工作者的评比。技术研发部经理组织评审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成果公布十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六)“优秀专利工作者”获奖限额不少于三人,每位获奖者可获得不低于 1000 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