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行业人才培养“三十条”,提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质量,根据行业培训工作实际,现就《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如下简称《制度》)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为了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继续教育中的基础作用,符合《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下简称事务所)开展的内部培训,可以确认其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课时。事务所申请内部培训资格,原则上应符合《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如下简称地方协会)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状况,在保证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合适减少注册会计师人数原则,但最低不得少于 30 名。各地方协会在确认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时,要建立健全资格审查制度和考核评估程序,要在考核事务所数量和规模条件的同步,对师资配置、培训条件、培训效果等开展定期考核和同业互查,以保证事务所内部培训的质量。各地方协会应及时将其承认的具有内部培训资格的事务所名单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案。二、为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培训工作效率,各地方协会可根据实际状况,试行组织开展视频点播形式的继续教育,并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规定。在保证培训质量和学习效果的前提下,地方协会可以确认注册会计师参与视频点播的课时。视频点播课时根据《制度》第五条中“其他形式”继续教育进行确认,每个培训周期确认的视频点播课时数不超过 32 个。对于当年仅参与视频点播培训的注册会计师,由地方协会组织统一考试,检查培训效果。成绩不合格的应参与强制面授培训。事务所根据规模及内部管理状况,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人员必须参与面授培训。事务所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参与一定数量的面授培训。三、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接受总所培训,应当提前向分所所在地方协会报备。完毕培训后申请确认课时的,应在获得对应的证明材料后,报分所所在地方协会确认和记录所获得的课时。四、注册会计师未完毕继续教育课时,且存在《制度》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经所在地方协会同意,可以不参与当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在培训周期次年上六个月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当年应完毕不少于 30 个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五、参与《制度》规定的继续教育,是注册会计师保持执业水平、职业道德和职业胜任能力的必要途径,也是注册会计师享有的基本权力和应尽的会员义务。各地方协会应严格贯彻贯彻《制度》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未达到有关制度规定原则和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