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单元 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考点 7】和解制度(P311)(多选题)3
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案例分析题)(4)和解债权人未根据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祈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布债务人破产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派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原制度)A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B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C
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D
和解债权人未根据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答案】AD【解析】(1)选项 A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 C: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3)选项 D:和解债权人未根据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