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试题一、简答题1、 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因答:1、法律行为。如单措施律行为(遗赠、抛弃等),协议(买卖协议)、多措施律行为(设置企业的协议);2、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获得、先占、善意获得等;3、公法上的行为,如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等。2、 返还原物和返还不妥得利在性质、要件、效果上的区别性质:不妥得利是债权纠纷,返还原物是物权纠纷。要件:1.与否考虑过错方面。所有物返还假如合用返还原物祈求权,则祈求权人不必证明对方与否具有过错便可以行使其权利;受益人不管与否具有过错,只要原物还存在,都应当具有返还的义务;假如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付赔偿责任。而对于不妥得利返还祈求权来说,尽管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不包括主观过错,但在考虑返还的范围时根据恶意和蔼意来确定;假如返还义务人获得财产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只限于现存的财产,对不是由于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不承担责任;假如返还义务人获得的财产出于恶意,则返还义务人应对财产的灭失负赔偿责任。 2.在构成要件方面。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仍然存在为前提,假如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也许,所有权人只能规定赔偿损失,而不能规定返还原物。但合用不妥得利责任,则根据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为原则,不管原物与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得利益,就应付返还责任。效果:返还财物的范围方面。所有物返还祈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恢复其对原物的占有。而不妥得利返还祈求权返还的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获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目的是将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妥的利益,所有返还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剥夺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妥利益。3、物上代位性的意义和基本规则答:意义:1、减少债权人的风险,2、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3、规范金融市场。规则:1、保险金祈求权之物上代位。 对于保险金之物上代位,我国《担保法》第58 条所规定的“赔偿金”也应当包括保险金在内;2、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自身受侵害致抵押物灭失而成立的损害赔偿祈求权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当抵押权受侵害致抵押灭失时,无论侵害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均可以对其行使侵权行为赔偿祈求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0 条第 1 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状况下,抵押权人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赔偿金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