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试题一、简答题1、 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因答:1、法律行为
如单措施律行为(遗赠、抛弃等),协议(买卖协议)、多措施律行为(设置企业的协议);2、事件和事实行为,如时效获得、先占、善意获得等;3、公法上的行为,如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等
2、 返还原物和返还不妥得利在性质、要件、效果上的区别性质:不妥得利是债权纠纷,返还原物是物权纠纷
与否考虑过错方面
所有物返还假如合用返还原物祈求权,则祈求权人不必证明对方与否具有过错便可以行使其权利;受益人不管与否具有过错,只要原物还存在,都应当具有返还的义务;假如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付赔偿责任
而对于不妥得利返还祈求权来说,尽管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不包括主观过错,但在考虑返还的范围时根据恶意和蔼意来确定;假如返还义务人获得财产是善意的,返还的范围只限于现存的财产,对不是由于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不承担责任;假如返还义务人获得的财产出于恶意,则返还义务人应对财产的灭失负赔偿责任
在构成要件方面
返还原物必须以原物仍然存在为前提,假如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也许,所有权人只能规定赔偿损失,而不能规定返还原物
但合用不妥得利责任,则根据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为原则,不管原物与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得利益,就应付返还责任
效果:返还财物的范围方面
所有物返还祈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恢复其对原物的占有
而不妥得利返还祈求权返还的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获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还目的是将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妥的利益,所有返还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剥夺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妥利益
3、物上代位性的意义和基本规则答:意义:1、减少债权人的风险,2、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3、规范金融市场
规则:1、保险金祈求权之物上代位
对于保险金之物上代位,我国《担保法》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