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二)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解释】根据《协议法》的规定,对于协议与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签订协议之时”
协议签订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① 因乘人之危签订的“协议”,不管与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
② 因乘人之危实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签订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力不一样①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 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一样①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积极干预
② 对无效民事行为确实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积极宣布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一样①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达使撤销权消灭
假如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规定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规定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一样① 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自当事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