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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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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二)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解释】根据《协议法》的规定,对于协议与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签订协议之时”。协议签订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乘人之危① 因乘人之危签订的“协议”,不管与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② 因乘人之危实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签订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力不一样①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② 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一样①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积极干预。② 对无效民事行为确实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积极宣布其无效。(3)行为效果不一样①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达使撤销权消灭。假如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规定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规定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②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4)行使时间不一样① 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自当事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② 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3.撤销权(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达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达即可产生对应的法律效力,不必相对人同意)。(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签订的协议,只有受损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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