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备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信贷管理必须遵照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多种类信贷业务管理措施的基 本根据。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指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以及票据 承兑、信用证、贷款承诺、保函等所有授信业务。第四条 本制度按照信贷业务对象的不一样,将企(事)业法人、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信贷业务统称为企业信贷业务;将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自 然人信贷业务统称为个人信贷业务。第五条 信贷业务的办理应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经济、产业 和环境保护政策,坚持“面向三农、面向小区、面向县域经济、面向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信 贷投放优先支持农户、个体工商户和涉农企业。第六条办理信贷业务应坚持的管理原则。(一)企业信贷业务应坚持“统一授信、集中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征询)”的 管理原则。统一授信是指企业客户的表内、表外信贷业务所有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集中管理是指企业信贷业务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如下 统称县级联社)总部统一管理。可采用直接集中管理或信用社(支行)协助企业业务部管理 模式。协助管理是指信用社(支行)协助企业业务部进行信贷调查、发放和贷后管理。管理 水平较高的县级联社,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流动资金贷款可在总部统一授信的前提下由信用 社(支行)进行管理。审贷分离是指企业信贷业务必须坚持贷款调查与贷款审查、审批相分离的原则。分级审批(征询)是指对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支行 行长)设置不一样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审批人在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大额业务需按规定逐 级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征询。(二)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周转性资金需求发放的贷款,须建立信用评估制度,签发贷 款证,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原则,持证上柜台办理;为个人 购置住房、汽车等发放的消费贷款或满足一次性资金需求发放的贷款,须在评级、核定授信 额度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的规章制度办理。第七条办理信贷业务应按规定使用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