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三)第四单元 一物二卖【考点 1】多重买卖协议的协议效力(P92)根据《协议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签订多重买卖协议,协议均不具有《协议法》第 52 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祈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分析题)【解释 1】签订买卖协议只是债权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导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多重买卖协议均可“有效”。不过,出卖人只能履行其中一项买卖协议,其他未能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祈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解释 2】根据《协议法》第 52 条的规定,假如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则属于无效协议。【考点 2】动产的一物二卖(第四章内容)(P92)1.一般动产根据《买卖协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一般动产签订多重买卖协议,在买卖协议均“有效”的状况下,买受人均规定实际履行协议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祈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祈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协议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协议的买受人祈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协议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 1】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协议。【解释 2】一般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殊动产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签订多重买卖协议,在买卖协议均“有效”的状况下,买受人均规定实际履行协议的:(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祈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协议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祈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协议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祈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协议的买受人祈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协议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 1】交付>登记>协议。【解释 2】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