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怎样规避法律风险
作为一名光荣的安全员,我们肩负保卫人民的光荣使命
但看了诸多有关安全员被判刑的残酷案例后,今日想跟大家交流分享下:安全员怎样规避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法律责任
做好安全管理本职工作,不出现安全事故
每天揣摩着怎么规避风险,还不如想着怎么把工作做好呢
有这样天真想法的童鞋,就不用继续向下看了,由于你还没认识到安全岗位的高风险性
你保护他人,谁来保护你
事故发生后,你放心,责任都会往你那里推
当然,强调规避并不是就不去做好本职工作,只是让我们更清晰怎样工作、怎样保护自己
首先看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引出刑法中的两个判刑根据条款: 9 月 26 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告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 11 号楼运送
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忽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中有两个罪名,安全员犯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罪名有何不一样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尤其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尤其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有如下区别:1、犯罪客观行为不一样: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