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法律制度(十一)第十一单元 企业清算【考点 2】清算程序(P190)2
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告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1)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规定清算组组员对因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企业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规定清算组重新核定
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企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祈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企业清算程序终止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企业尚未分派财产中依法清偿
企业尚未分派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派中已经获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解释】企业清算程序终止,是指清算汇报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企业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的(1)自行清算企业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企业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
(2)指定清算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企业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承认
清算组根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止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承认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
【解释 1】企业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解释 2】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