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监理概论》:风险转移 根据风险治理的主线理论,建立工程的风险应由有关各方分担,而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任何一种风险都应由最相宜担当该风险或最有力量进展损失掌握的一方担当
符合这一原则的风险转移是合理的,可以获得双赢或多赢的成果
例如,工程决策风险应由业主担当,设计风险应由设计方担当,而施工技术风险应由承包商担当,等等
否则,风险转移就也许付出较高的代价
(一)非保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又称为协议转移,由于这种风险转移一般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工程风险转移给非保险人的对方当事人
建立工程风险最常见的非保险转移有如下三种状况: (1)业主将协议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在这种状况下,被转移者多数是承包商
例如,在协议条款中规定,业主对场地条件不担当责任;又如,采纳固定总价协议将涨价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等等
(2)承包商进展协议转让或工程分包
承包商中标承接某工程后,也许由于资源安排消失困难而将协议转让给其他承包商,以避开由于自己无力按协议规定期间建成工”程而患病违约罚款;或将该工程中专业技术规定很强而自己缺乏对应技术的工程内容分包给专业分包商,从而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3)第三方担保
协议当事人的一方规定另一方为其履约行为供应第三方担保
担保方所担当的风险仅限于协议责任,即由于托付方不履行或不合适履行协议以及违约所产生的责任
第三方担保的重要体现是业重规定承包商供应履约保证和预付款保证(在投标阶段尚有投标保证)
从国际承包市场的进展来看,20 世纪末消失了规定业主向承包商供应付款保证的新趋向,但尚未得到广泛应用
我国施工协议(示范文本)也有发包人和承包人互相供应履约担保的规定
与其他的风险对策相比,非保险转移的长处重要体现在:一是可以转移某些不行保的潜在损失,如物价上涨、法规变化、设计变更等引起的投资增长;二是被转移者往往能很好地进展损失掌握,如承包商相对于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