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之善意与恶意 票据法是技术性很强的法,在一般状况下,不讲善意和恶意问题
民法上尤其讲诚信原则
票据法不能笼统地把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搬过来讲
但有几种问题,票据法明文规定要讲善意和恶意
一、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票据,不能获得票据上的权利 假如一种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票据,如侵占、抢夺、盗窃票据,其虽占有了票据,但不能获得票据上的权利
这不是票据法上的问题,而是一般民法上的问题
遇到这样的问题,真正权利人可用民法方式来处理,不必求援于票据法
真正权利人即票据所有权人可以提起两种诉讼:一种是恢复占有之诉,一种是恢复所有物之诉
但凡以侵权行为获得票据的人,都不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对此有所规定
二、票据行为因出票人的原因而无效假如票据行为因出票人的原因而无效的,收款人获得票据后,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这就要分不一样状况: 1.假如收款人明知出票人无行为能力,还从出票人那里获得票据,那么就是恶意获得票据,其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这种状况限于汇票和本票,由于支票的发票人一定是和银行订有支票协议的人,不也许是无行为能力的人
假如持票人是善意的,不懂得对方无行为能力,持票人将票据拿到付款人那里祈求付款,而付款人也不懂得出票人无行为能力,只要票据自身是票据法上合法格式的票据,付款人的付款是合法的,持票人也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由于他们是善意的,至于因此而发生的其他问题,就用其他方式处理
2.假如出票人无行为能力而发出一张票据给收款人,收款人是恶意的,将票据转给此外一种人,这个人是善意的,并且在接受转让时也付出了相称的代价,因此他是善意获得票据的人,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假如他祈求付款遭拒绝的话,他可以行使追索权,收款人应当对此负责
三、票据的善意获得问题 民法上有动产善意获得制度,票据法上也有票据的善意获得问题
善意获得制度处理的是票据转让中的问题,因此,若收款人直接从出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