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1
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头修订宋朝新的法典
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其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在详细编纂上,仍以老式的刑律为主,同步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某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同样
《宋刑统》也是 30 卷 12 篇
二是《宋刑统》在 12 篇的 502 条中又分为 213 门,将性质同样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局部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构造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局部,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南北朝后来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根据
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通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予以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种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特地编敕的机构“编敕所”
编敕的特点是: (1)仁宗前主线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重要是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 1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转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