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宋元时期的法律1.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头修订宋朝新的法典。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其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在详细编纂上,仍以老式的刑律为主,同步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某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同样。《宋刑统》也是 30 卷 12 篇。502 条。二是《宋刑统》在 12 篇的 502 条中又分为 213 门,将性质同样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局部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构造。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局部,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 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后来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做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根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通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予以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种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特地编敕的机构“编敕所”。编敕的特点是: (1)仁宗前主线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重要是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 1. 折杖法。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转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冲突曾有肯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合用,详细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 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长配役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