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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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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法律规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卫生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安装电子监控等;(三)环境整治工程。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等.(四)土地征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及镇(办)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四条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一)政府投资类项目。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进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根据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区卫生局监督项目实施.(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主要为各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区直卫生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需报经区卫生局审核审批.第五条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投资规模根据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 130%。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 5 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区卫生局批准实施。(一)工程预算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体讨论后批准建设,并报区卫生局备案。(二)工程预算 5-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预算造价在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卫生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区卫生局在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讨论。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区卫生局集中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区卫生局根据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申请单位应严格根据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三)工程预算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卫生基本建设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除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外,原则上不批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 30 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确需建设的,根据第五条(二)项要求办理。第六条 卫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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