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第四条 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全部转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建立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代理银行开立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项目为单位设立明细账户。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根据统一监管、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应急高效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 第七条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应急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局部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 (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围墙、大门损坏,局部道路破损、塌陷,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四)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第八条 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根据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