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实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事故,及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 事故的分类1、人身事故: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4、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5、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6、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7、环境事故:由于生产、检维修、物料运输、储存、装卸等作业和其他事故、事件,所形成的环境污染、破坏。8、电气事故:是指由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外部原因,造成停止供电等影响生产或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9、职业病: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10、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事故。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公司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凡是超出重大事故规定范围的事故,一律视为特别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死亡 1—2 人;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3—9 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及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 20 吨以上.(注:不论回收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