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工现场围挡应选用彩钢压型板等硬质材料制作
围挡下方应设置 30cm 高、24cm厚砖墙护脚作为界线,防止淤泥、污水溢出围挡外流
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洁净、美观,粉刷天然色等与周围环境协调的油漆和图案,表面要有宣传行业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或企业精神、文化的宣传标语
(二)在城镇规划区主要道路两侧、机场、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
5米,其他地区不得低于 1
(三)距离学校、医院、住宅等建筑物不足 5 米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四)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的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实行封闭施工
特别情况不能设置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显要处实行隔离措施
(五)施工场地严禁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以及用围挡做挡土、挡水墙和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式金属大门
(一)施工场地大门宽度不小于 7 米,门头高度不小于 4
2 米,并符合消防要求
大门不得透视,门扇高度要与围挡相适应,为钢制双扇拆叠对开式或电动不锈钢推拉式
门头要标明施工单位名称,悬挂企业标志,两侧为弘扬企业精神的标语
(二)大门内侧应当设置门卫室
大门内道路一侧要设置“七牌二图”(施工企业简介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工程效果图)施工标牌
其中,工程概况牌应当注明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开工和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责任人;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等内容
(三)“七牌”牌底高度为 0
6 米,单块牌尺寸高×宽为 1
22 米×0
8 米,应使用蓝底白字或白底红字
“二图”应用喷绘制作,牌底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