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工现场围挡应选用彩钢压型板等硬质材料制作。围挡下方应设置 30cm 高、24cm厚砖墙护脚作为界线,防止淤泥、污水溢出围挡外流。围挡必须稳固、安全、洁净、美观,粉刷天然色等与周围环境协调的油漆和图案,表面要有宣传行业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或企业精神、文化的宣传标语。(二)在城镇规划区主要道路两侧、机场、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5米,其他地区不得低于 1。8 米。(三)距离学校、医院、住宅等建筑物不足 5 米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四)市政工程、道路维修及地下管线敷设工程项目的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实行封闭施工。特别情况不能设置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显要处实行隔离措施。(五)施工场地严禁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等,以及用围挡做挡土、挡水墙和机械设备的支撑体.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式金属大门。(一)施工场地大门宽度不小于 7 米,门头高度不小于 4。2 米,并符合消防要求。大门不得透视,门扇高度要与围挡相适应,为钢制双扇拆叠对开式或电动不锈钢推拉式。门头要标明施工单位名称,悬挂企业标志,两侧为弘扬企业精神的标语。(二)大门内侧应当设置门卫室。大门内道路一侧要设置“七牌二图”(施工企业简介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入场须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工程效果图)施工标牌。其中,工程概况牌应当注明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开工和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责任人;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等内容.(三)“七牌”牌底高度为 0。6 米,单块牌尺寸高×宽为 1。22 米×0.8 米,应使用蓝底白字或白底红字。“二图”应用喷绘制作,牌底高度为 0。6 米,单块牌尺寸高为 1。22 米。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车槽、自动洗车机等冲洗设施,必须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底盘和车轮洁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将施工现场内的泥土带出污染城市道路。以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自动洗车机设施:(一)3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工业厂房项目;(二)毗邻城镇规划区主干道的其他项目。第十六条 在建建筑物应当统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阻燃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