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法律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组织地方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宣贯实施并对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有关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安徽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二)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进展;(四)有利于保护公民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六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和推举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一)有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四)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