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HW11 精馏残渣- 2024—1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单位名称:XXXXXX 公司 (公章)声明:我特此确认,本台帐所填写的内容均为真实
本单位对本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的后果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XXX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1.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违反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事业单位对临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根据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实行无害化处置措施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临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或者未实行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不根据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