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法律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纳安顺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和 1956 年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执行。第四条 平坝县、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黄果树风景名胜管理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七条凡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并符合“安顺市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见附录表八),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根据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建设用地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第十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3 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用地 ,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法律规范》( GB50180—93 ) 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 万平方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 ,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本规定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一》)进行控制.第十二条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综合楼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设计法律规范执行.对单个工业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 [ 2024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