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设备〔2024〕248 号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现将《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实验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我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管校长(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分管校长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与执行等工作进行领导,把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和行政会议议事日程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制度的制订和落实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条 保卫处为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对实验室潜在的安全隐患或正在发生的安全问题可实施强制整改措施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单位,应确定一名院(中心)领导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本学院(中心)实验室安全体系的建立、安全设施的管理、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查,并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学院(中心)实验室的安全事务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考核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全工作业绩,具体实施上级布置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分管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既是现场安全工作的管理者,又是危害发生时的抢救组织者,应加强安全知识学习,熟悉安全工作内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