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园控股宣传物料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宣传品法律规范化管理,完善宣传品制作审批流程,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宣传品包括公司资料、宣传册及单页、名片、展架、海报、户外广告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
第二章 宣传品制作基本要求第四条申请宣传品制作必须遵循“设置合理、形象统一、图文得当、导向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VI 形象识别系统”对宣传品图文版面有限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VI 无明确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图文设计
第六条各部门申请制作宣传品应在制作期限之前办妥审批手续
第三章 审批流程第七条名片审批(一)名片印制要求(1)名片华园控股统一要求的版式、规格、字体、颜色印制
(2)名片上按规定只许印制公司规定的内容,包括部门、职务、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手机、邮编、电子邮件地址等
(二)名片印制审批(1)华园控股总裁办为名片印制审核责任部门,负责名片的审核及制作,确保名片印制符合统一版本、格式要求
(2)因业务需要印制名片者,申请人填写《名片印制申请单》,总裁办宣传主管复核并负责承办
(3)总裁办宣传主管应检查申请人职务是否与名片职务相符,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使用比实际较高的职务头衔,但不享受其待遇
(三)名片使用(1)要注意名片的干净和完整,不使用污损或过时的名片
(2)在对外交往中掌握名片递送礼仪和交换规则,按商务社交礼节使用名片
(3)严禁持名片办理个人私事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损害公司形象
第八条其他宣传品审批(一)各部门需制作宣传品时,以部门为单位提交《宣传物料制作申请表》
总裁办复核并负责承办
(二)申请部门在收到宣传品时应认真审核宣传品的图文内容确保与申请表一致
宣传品在安装后或使用过程中发现错误的,由申请部门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 则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