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基本原则1。普遍性原则:年满 18 周岁的中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死刑、无期徒刑、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犯罪;被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等罪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2.平等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县乡级直接选举,地市级以上间接选举)4.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一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劳动教养的,受拘留处罚的可在流动投票箱投票,可委托其他亲属或选民投票,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选举程序选举机构选举委员会(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受其领导)主持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整体上主持本级人大选举,下级人大选上级人大由下级人大主席团主持选区划分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1—3 名代表)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新满 18 岁和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选举日前 20 公布选民名单,不服的公布后 5 日内申诉,对申诉意见应在 3 日内决定,不服的在选举日 5 日前起诉提名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推举,选民或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推举.各主体推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或本单位应选名额数.县地省选上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时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 15 日前公布。直选差额比例:1/3—1 倍间选差额比例:1/5-1/2 倍7 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投票与计票投票站,选举大会,流动票箱,当选条件选举本身有效:所投票数不多于投票人数;直选时,过半数选民参加选举选票必须有效: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人员过半数选票特别情况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居之获过半数选票候选人不足应选名额时对不足名额另选直选另选当选条件:得票多者当选,但不少于 1/3获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当选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由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