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纺织行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纺织行业劳动者素质,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新型技能人才,把纺织行业的劳动力优势转化为资源优势,增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6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加强职业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告知》(鲁政发〔〕66 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有关文献中规定的职业(工种)以及社会通用职业(工种)
(二)本省纺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纤维梳理工、并条工、粗纱工、织纺精炼工、其他纤维预处理人员、细纱工、织布工、纺织针织染色工、印花工、印染雕刻制版工、印染工艺检查工、缝纫品整型工、无纺布制造工、化纤纺丝精密组件工、简并摇工、制丝工、缫丝工、整经工、浆纱工、穿经工、纬编工、经编工、横机工、坯布检查处理工、印染烧毛工、煮练漂工、印染洗涤工、印染烘干工、印染丝光工、印染定型工、印染后整理工、印染成品定等装潢工、印染染化料配制工、工艺染织制作工、服装 CAD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社会通用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行
纺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由省纺织工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行
第五条 职业资格的分级职业资格分为五级: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对社会通用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合格者,按管理权限由省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对纺织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