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告知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教育办,局属各学校、幼稚园:为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深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根据市政府《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实行细则》和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措施》以及市教育局《有关深入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告知》精神,对规范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作如下告知:一、自发文之日起,但凡县教育局机关各股室组织的各类中小学、幼稚园校(园)长、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必须在培训前到局继续教育办公室登记立案,按课时折算学分,按照参训人数领取《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明卡》。为便于每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验证工作,各股室组织的各类教师继续教育活动,须在培训告知上明确注明当次培训的课时、学分。在每次培训结束后,由培训组织者将《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明卡》发放给所有参训人员,并保证人手一卡。局机关各股室所组织教师培训活动的告知和参训人员所持有的《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明卡》为年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两项必要条件。否则不予承认。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教育办,局属各学校、幼稚园每年开展的多种形式、内容的校本培训活动,必须于每学期初按照县教育局《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填写《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计划表》并报县教育局继续教育办公室立案,方可视为有效培训。否则,在参训人员当年度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核、验证时,均不予承认。三、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教育办、局属学校、幼稚园对本单位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统一登记,并报县教育局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核、验证(每年详细审核、验证时间另行告知)。四、各单位要深入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并将教师继续教育与年度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足调动教师参与各类继续教育活动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