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援助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综合采纳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提供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特定技术目标的援助项目. 第三条 技术援助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组织实施。如受援方有组织实施意愿,中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受援方商定,将技术援助项目交由受援方组织实施。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技术援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监督。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技术援助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技术援助项目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技术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对外技术援助管理事务. 第二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商务部可根据国家区域进展政策选定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中标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承担的技术援助项目任务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 第八条 技术援助项目采购以技术援助方案的技术可靠性、方案成熟度和经济合理性作为主要选择标准。 技术援助方案是指根据技术援助项目可行性讨论报告和立项建议书的要求,提出的要素整合方式、技术实现手段和标准,实现技术援助目标的规划、路径和程序等内容.其中,技术援助要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开发、智力支持、技术服务和转让、管理合作、提供物资设备和提供工程服务等不同类型. 对于技术实现路径简单明确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可以在采购程序中确定统一的技术援助方案,并根据方案响应性和经济合理性依法选定实施单位;对于实现同一技术目标路径多元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采购程序中依法选定技术援助方案及实施单位。 第九条 对于技术援助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或有特别安全性要求,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单位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单位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 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当具备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资格.联合体各方在项目中标后应当共同与项目管理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条 根据立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