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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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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阐述了在结合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理解时应准确推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制造性作出正确的评价.关键词:制造性 权利要求 技术方案 说明书引 言专利法第 56 条第 1 款规定:发明或者有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其中,“发明或者有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是: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予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是:不仅应当从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来理解技术特征,还应当从技术领域、说明书以及现有技术方面来理解技术特征的含义,分析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来推断其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在说明书中包括多个实施例,申请人为了寻求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采纳较上位的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那么在确定这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时候,应该结合说明书仔细分析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准确地推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对权利要求的制造性给予正确的评价。下面以一个复审案例进行说明。案例简介2024 年 6 月 25 日,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 和 2,并指出任意一项权利要求都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或第 3 款规定的新颖性或制造性。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 年 1 月 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替换页。审查员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经修改的任意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 1 和 2 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制造性。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 2024年 10 月 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是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审查员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所规定的制造性为由驳回了上述专利申请.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归纳如下:“对比文件 1 没有披露本申请的权利要求 1的技术特征:涂抹件从壳体取出时在涂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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