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上)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上)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由一种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置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提醒:分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置条件 1
投资人为一种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解释: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企业”字样; 3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解释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但不能用“劳务”出资
解释 2:假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置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用“家庭其他组员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 3:假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置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提醒: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 “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规定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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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歌·湘君 屈原 朗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