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第三条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根据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第二章 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年)3 年以下(含 3 年)的流动资金贷款。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别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