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今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合理性一、 推行公务员录取资格考试制度的功能公务员考试制度,在总体上,遵照公务员法律制度,贯彻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于同一用人机制,即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试,遴选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除通过笔试筛选外,还须随即进行面试、考核和体检,对合格者进行试用,最终才能决定能否转正。公务员录取资格考试不是获得详细职位的考试,而是为建立备选公务员队伍而进行的考试,这种考试一般只进行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笔试,为考试合格者确定了公务员录取资格。在必要和可行的状况下,对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和心理测试。面试和心理测试合格者按着录取人数择优录取资格者进入公务员队伍,一般需根据规定进行包括面试或有关职位所需要的专门素质的测试、体检和考核在内的筛选。在我国,伴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公务员资格制度也必将逐渐建立和完善。可见,公务员录取资格考试是人事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通过考试 (一般是笔试)的方式,确认非公务员系统中人员可以获得公务员资格,即达到从事一定的公务员职位的工作所必备的基本素质的原则考试。获得公务员录取资格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足条件或唯一性条件。能否进入公务员队伍,既要考虑资格获得者的愿望和规定,还要对资格获得者的政治、思想、身体和心理方面的素质进行考核和测评,同步,还要受人员编制、构造 (知识构造、年龄构造、个性构造)等方面制约。实行公务员录取资格考试是公务员考试录取制度的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二.推行公务员录取资格考试制度的合理性规范了考试的类别、考试的内容、考试的措施和考试的程序,对不合适的有关问题进行调适与规范。1.明确公务员录取资格考试的分类。公务员的录取资格考试,应推行分级分类的考试制度。纵向实行分级考试,即不一样层级的公务员考试应具有对应的学历、学位、资历的规定;横向的分类考试,即根据职位的能力规定进行分类考试。公务员录取资格考试的纵向分类,包括乡(镇)级、县级、地、省级和中央政府五级。不一样层级的考试应有不一样的学历规定。参与乡({真)级公务员资格考试者,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参与县级公务员资格考试的应具有大专学历,参与地级及其以上级别公务员资格考试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某些职位的报考条件也可规定具有硕士或更高的学位。伴随全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学历规定可对应提高。与此同步应注意做到人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