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调研汇报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公布时间:-12-6 0:52:39 公布人:yujklj68kfg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背景、法律根据和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资格获得制度 1.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1995 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置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
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
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
1995 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行,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
法院系统 1995、1997、1999 进行了三次考试
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
2.律师资格获得制度 相对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举行的法律师职业资格考试
1986 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规定考试获得资格才能申请执业
此后, 1988、1990、1992 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 后来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至年共举行 11 次考试,通过人数述达 18 万人左右
上述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
试卷构成等方面均有较大区别
在应试人员范围方面,律师考试重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而法院、检察院的任职考试重要面向本系统人员,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不得参与
在考试科目方面,律师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几乎涵盖了法学的所有学科
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
检察官考试面较窄,重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
在试卷与试题形式方面,律师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重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
比较而言,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