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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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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24 年 11 月 30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老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进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别教育学校。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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