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化实施,促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建设和可持续进展,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3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24〕1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24〕16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24〕4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要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孵化服务,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格局
“十二五”时期,通过重点扶持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引领不少于 7 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力争实现自主创业 1 人带动就业 5人以上,创办 1 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 10 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第三条 各地要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
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切实兑现为创业实体提供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助入驻实体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国家和省出台的创业优惠扶持政策
对已建成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
各市、县(市、区)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