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原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264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工作;负责军队、武警系统护士变更至省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和遗失补证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武警系统护士变更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审批办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和遗失补证的终审和执业注册工作.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和遗失补证的受理、初审、制证打印工作. 二、首次注册 (一)注册对象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 1)1份(粘有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 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1 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1 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5.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 6 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1 份; 6.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 1 份(有机构公章); 7。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 1张。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 3 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在山东省内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首次注册申请人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交给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