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政字[2024]9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定的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事权划分第五条 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对全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三)指导、管理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组建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资格和评标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四)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招标投标活动等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指导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省水利流域机构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和具体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按以下权限划分:省水利厅负责对厅直属单位直接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概算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一)主持项目竣工验收;(二)直接监督或者与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三)直接监督或者与设区的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联合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其他项目的建设活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法人组建及管理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