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2483﹞号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评标应当采纳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纳综合评估法。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根据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三)详细评审.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五)推举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七条 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投标报价方面数据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第八条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初步评审因素和要求,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单价或合价遗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