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筝竞赛规则第一章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第一条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 (一)仲裁委员会 5 人 (二)裁判员 1.总裁判长; 2.副总裁判长; 3
审核,检录裁判长 1 人,审核,检录裁判员若干人; 4.工艺,放飞评分裁判长 1 人,工艺,放飞评分裁判员若干人; 5.检查裁判长 1 人,检查裁判员若干人(每条道位 1 名); 6
道位裁判长 1 人,道位裁判员若干人(每条道位 2 名); 7
放飞指挥长 1 人,发令,计时员 1 人,风速测量员 1 人; 8
编排,成绩公告裁判长 1 人,编排,成绩公告裁判员若干人; 9
场地,器材长 1 人,组员若干人
第二条 裁判员和有关竞赛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仲裁委员会 执行国家体委(82)体研字 8 号文献有关仲裁定委员会的条例
(二)总裁判长 1.比赛此前,对场地,器材,比赛日程及裁判员的分派等做好检查和安排工作;组织裁判 员学习规则并进行考核
2.组织和领导大会裁判工作
必要时可临时调整裁判员的工作
3.掌握大会比赛进程,根据规则处理比赛中有关问题
4.遇裁判长的判定意见不一致时,可根据详细状况作最终决定
5.有权提出警告,技术犯规,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录取资格,并处理比赛中提出 的多种疑难问题
6.对比赛成绩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宣布大会比赛成果
7.比赛结束后,组织裁判员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汇报送中国风筝协会
(三)副总裁判长 1.各副总裁判长应明确分工,并协助总裁判长领导大会裁判工作
当总裁判长因故缺席 时,应指定一名副总裁判长代理其职务
2.审核场地,器材
3.检查和督促分管的裁判组工作
4.协助大会维持场内秩序
(四)审核,检录裁判长及审核,检录裁判员 1.审核,检录裁判长领导小组工作
核算风筝类别,型号,装饰品和“尾巴”,加盖风筝 号印章
2.每项比赛开始前,审核,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