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监事会和上市企业组织机构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监事会和上市企业组织机构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企业、有限责任企业监事会的构成、职权基本相似,重要区别如下: 1、会议频率:有限责任企业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股份有限企业的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
2、股份有限企业的 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企业,可以不设置监事会;而股份有限企业则 必须设置监事会
(四)上市企业组织机构的尤其规定 1、上市企业在 1 年内购置、发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企业“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策,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企业设置独立董事(重要) (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的基本任职条件: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企业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重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重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企业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企业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近来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企业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征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上市企业设置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是上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4、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