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经纪上海证的法律分析 目前在上海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需要通过上海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
对于那些获得了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还需要通过上海市设置的公共科目加考
有关房地产经纪人资格问题,波及到行政许可制度
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为了深入转化政府职能,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中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可以自律管理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公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在这样一种大的背景下:《国务院有关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核发确定为“国务院决定变化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的《经纪人管理措施》规定,经营经纪业务的各类经济组织的设置,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纪执业人员应当获得资格执业资格外,只要符合《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均可向工商管理局申请个体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作经纪企业和经纪企业,完全变化了过去申请设置个体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作经纪企业和经纪企业分别需要一定数量的对应专业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的做法;建设部办公厅《有关变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告知》决定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转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的告知》再次规定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规定“对波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