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经纪协议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到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对应证件: 甲方提供:1
“销售许可证”;2
权属证件;3
物业的详细状况;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
营业执照;6
乙方提供:1
经纪机构“资质证书”;2
经纪人岗位“资格证”;3
经纪人身份证;4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 第三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委托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 %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年租金的 %一次性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互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 %计算支付; 其他服务项目支付 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措施,由甲、乙双方在协议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第二条服务事项的,甲方不支付本协议第三公约定的各项服务费
乙方应将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所有退还
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务项目,则对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
详细数额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本协议生效后,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服务费的原则,向甲方追索
第五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规定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发出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导致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