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房地产经纪服务协议(房屋买卖)须 知1.本协议合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的经纪服务活动
2.当事人签订协议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
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协议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
涂改之处,须经协议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信息,可登陆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www
gdfgjxh
com)查询
房地产经纪服务协议(房屋买卖)委托人(如下简称甲方):个人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证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受托人(如下简称乙方):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立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经纪人管理措施》、《房地产经纪管理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买卖的经纪服务,达到如下条款:第一条 房屋基本状况1.发售房屋状况:见附件一
2.拟购房屋状况:见附件二
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措施》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屋买卖,以及房屋所在地的限购政策等有关事项
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
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为保证本协议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2.房产权属证书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4.
甲方容许乙方留存如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