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历年试卷一、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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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祈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搜集证据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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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当合用外国法律为准据法,但法院假如认为外国法的合用将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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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领事婚姻:是指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时,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许可,可以在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手续,或举行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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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详细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络又有区别的概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同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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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合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当合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假如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合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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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辨别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合用不一样的准据法,动产合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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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利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