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程索赔 索赔是工程承包协议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既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规定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因此从理论上讲,索赔是双方面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常常发生并随地可见的正常现象
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的变化以及协议条款、规范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原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进而导致项目的工程造价发生变化
因此,索赔的控制将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手段
一、工程索赔的起因和分类 1.索赔的起因 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发包人违约或监理人的不妥行为引起的,也有的是因现场条件、工程变更、有关政策和法令变更等引起的
(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常常体现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未能按协议规定为承包人提供得以顺利施工的条件
《原则施工招标文献》通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有: ① 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协议价款,或迟延、拒绝同意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② 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的
③ 监理人无合法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④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达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协议的
⑤ 发包人不履行协议约定其他义务的
(2)协议缺陷 协议缺陷常常体现为协议文献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协议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
在这种状况下,监理人有权做出解释
但假如承包人执行监理人的解释后引起成本增长或工期延长,则承包人可以为此提出索赔,监理人应予以证明,发包人应予以赔偿
一般状况下,发包人作为协议起草人,他要对协议中的缺陷负责,除非其中有非常明显的模糊或其他缺陷,根据法律可以推定承包人有义务在投标前发现并及时向发包人指出
(3)不利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