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人员考核算施措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的评价中心工作人员的德才体现和工作实绩,鼓励督促中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解雇以及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根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有关加紧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重视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对象及对几种特殊人员的考核规定 第三条 中心编制内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新聘任和外出学习等人员的考核安排1、新聘任实行试用期的人员,上六个月聘任的参与当年考核,下六个月聘任的参与下年度的考核,考核达合格以上等次的,作为确定职务和执行定级工资的根据,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其实用期
2、由中心派出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人员,回中心考核,有关状况由学习单位提供
在学习期间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五条 有病假、事假和旷工人员的考核规定:本人本年度内应享有的休假天数可抵冲事假
病假:考核年度内病假合计超过 60 天局限性 120 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病假合计超过 120 天局限性 180 天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事假(不含本人应享有的婚假、探亲假、奔丧假和休假等):考核年度内事假合计超过 10 天局限性 20 天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假合计超过 20 天局限性 30 天的,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考核年度内有旷工行为(未请假又未上班视为旷工)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持续旷工 5 天、合计旷工超过 10 天的,最高确定为基本合格,持续旷工超过 10 天、局限性 20 天的,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本年度旷工合计超过 20 天的不参与年度考核
第六条 受党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