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近来 3 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20 分,的分值为 22
在近来 3 年的案例分析题中,本章一直占据两个席位(A 卷、B 卷考到同一种题目)
值得注意的是,考生可以选择使用英文回答的案例分析题一般来自本章
本章大多数内容需要考生精确理解,复习难度很大
近来 3 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单选题1 题 1 分1 题 1 分多选题1 题 1
5 分1 题 1
5 分案例分析题1 题 10 分2 题 24 分2 题 20 分合计1 题 10 分4 题 26
5 分4 题 22
5 分教材的重要变化教材的重要变化是:(1)对“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进行了本世纪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2)将教材已经所有删掉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又请了回来,还顺手增长了“国内信用证”
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调整
教材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
需要阐明的是,为了协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课程未按照教材的次序进行编写
本章基本构造框架第一单元 支票和银行本票【考点 1】支票(P364)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出票(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的出票行为有 6 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解释 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
【解释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步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解释 4】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醒付款
【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