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和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措施》(如下简称《措施》)。一、《措施》制定的根据及必要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置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在《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局令第 11 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 人如下的,至少配置 1 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自推行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通过的认定以及、、的三次执业资格考试,有近 49000 人获得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队伍正在逐渐形成。据我们初步理解其中有 80%的人员目前正在生产经营企业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有关工作,其他人员中有些已经在各类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或故意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这支队伍怎样参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并加以管理,十分必要制定对应的法规予以规范。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送、建筑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主线扭转。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来,伴随多种经济成分,尤其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迅速发展,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普遍存在无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记录显示,近年来发生的特大事故中,70%以上集中在中小企业。因此,大力培育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构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征询服务,以处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从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实践证明,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征询与服务已经成为目前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迫切需要,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