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协议法》 协议的签订与效力(3)协议的效力3)无效协议无效协议,指协议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协议法律效力的协议。无效协议的重要类型如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损害国家利益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只有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协议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是可撤销协议。(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恶意串通的协议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签订某种协议,导致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协议。这(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行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须注意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并不规定导致损害后果,即无论导致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规定为无效协议,运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可撤销协议可撤销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祈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协议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协议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懂得撤销事由后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注意:可变更、可撤销协议与无效协议的区别(一)原因不一样无效协议是非法协议。导致协议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可变更、可撤销协议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重要波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协议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达有瑕疵。当协议同步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协议按无效协议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二)原因与成果的关系不一样无效协议的原因和成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协议,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协议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协议的原因与成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协议,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协议的变更或撤销。其成果取决于当事人与否行使撤销权。(三)确认协议效力的机关不一样确认协议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协议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