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J 126-89条 文 说 明 前 言 根据原国家计委(1984)10 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 GBJ 126-89,经建设部 1989 年 3 月 27 日以(89)建标字第( 15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阔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法律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法律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条文说明》, 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化工部施工技术讨论所《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国标管理组
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法律规范时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 l.0.1 条 本条系参考《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84)的引言规定的
第 1.0.2 条 本条温度范围,系根据国内石油化工等生产厂的介质温度和国内绝热材料的使用温度,并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规定的
一、国内外标准划分保温、保冷的温度范围: 1.美国凯洛格公司的标准规定:保温为十 21
3~+1038℃;保冷为 1
2.日本《保温、保冷工程施工标准》(JISA9501-1984)规定:绝热温度为-180~+1000℃
3.国标《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金属管道篇(GBJ235-82)规定:绝热温度为—200~+850℃; 4.国标《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07-77)规定:绝热温度为—196~+570℃
二、国内石油化工